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提高衍生工具業(yè)務風險管理水平,避免因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而遭受財產損失,提高公司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3條 本制度所稱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協(xié)議。
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shù)、費率指數(shù)、信用等級、信用指數(shù)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協(xié)議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關系。
2.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凈投資。
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第2章 風險控制程序
第4條 成立風險評估小組
風險管理委員會組織成立風險評估小組。
第5條 擬定《風險評估實施方案》
在進行風險評估之前,風險評估小組要擬定《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對整個風險評估工作進行相應的安排,并提交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審核。
第6條 識別風險類型及來源
1.衍生工具交易風險主要有代理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現(xiàn)金流量風險、作業(yè)風險、商品風險、法律風險等。
2.評估小組要對識別到風險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分類。
第7條 確定風險評估的指標體系、標準及評估方法
風險評估小組要對所建立的評估體系的可行性和科學性作出嚴密的證明。
第8條 進行風險分析
風險評估小組要對識別到的風險進行分析,尤其是對風險產生的原因作出詳細的解釋,根據(jù)風險產生的原因選擇具體的分析方法。
第9條 編寫《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內容應全面詳盡,應提出相應的風險規(guī)避建議和意見。
第10條 根據(jù)識別的風險擬定相應的解決措施
公司應當根據(jù)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策略,確定衍生工具業(yè)務風險的可接受水平。
第3章 衍生工具交易風險管理措施
第11條 代理風險管理措施
為防范代理風險,要選擇那些具有合法資格且不存在違規(guī)操作行為的代理公司。
第12條 信用風險管理措施
考慮到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產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風險和市場風險,該項風險管理須遵循下列要求。
1.交易對象: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
2.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為限。
第13條 市場風險管理措施
以銀行提供的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限。
第14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應以流動性較高的為主,受托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第15條 現(xiàn)金流量風險管理措施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正常周轉,公司從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確定操作金額時應考慮到未來3個月現(xiàn)金收支預測的資金需求。
第16條 作業(yè)風險管理措施
1.應嚴格遵照公司的授權權限、作業(yè)流程并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yè)風險。
2.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人員及確認、交割等業(yè)務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3.風險的衡量、監(jiān)督與控制人員應與上述人員分屬不同部門,并應向董事長或非交易決策的高層主管人員報告。
4.每周應至少對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進行一次評估,若為因業(yè)務需要而辦理的避險性交易,則至少應每月評估2次,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的高層主管人員。
第17條 商品風險管理措施
公司內部交易人員應在金融商品方面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業(yè)知識,并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而產生風險。
第18條 法律風險管理措施
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文件應經外匯及法律顧問等專業(yè)人員檢查后,方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第4章 附則
第19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執(zhí)行。
第20條 本制度有關內容若與國家相關法規(guī)抵觸,以國家相關法規(gu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