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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廖先生在某網站“聚劃算”購買了4件價值為18400元的黃金戒指,后來發(fā)現商家虛構商品原價、商品折扣,遂向法院提出3倍賠償。南都記者昨日獲悉,日前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商家蕓萃公司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判處其賠償廖先生55200元。
買了金戒指發(fā)現價格欺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5月19日,蕓萃公司于某網站“聚劃算”專區(qū)對“金葉珠寶(23.90,0.31,1.31%) 天下第一福999千足金男士黃金戒”進行促銷活動,標明促銷價格為4600元,并在該價格一側標明“6.8折”“¥6851.00”。中山市民廖先生于當日拍下4件該商品并付款18400元。收貨后廖先生查詢歷史銷售記錄時卻發(fā)現,他買的這款黃金戒從未以6851元的價格進行銷售。
廖先生認為蕓萃公司存在價格欺詐行為,遂向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反映情況。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蕓萃公司改正,并沒收其違法所得651.98元,罰款1955.94元。
2015年1月5日,廖先生又以蕓萃公司故意虛構商品原價、商品折扣為由,訴至中山市導師民法院,請求判令蕓萃公司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3倍賠償,共計55200元;并賠償其因訴訟產生的文印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31.5元。
商家反指原告是惡意消費
法庭上,蕓萃公司指出,廖先生并不是消法意義上的消費者,他在中山市法院就人為制造了幾十宗案件,是一個利用法律漏洞惡意制造訴訟謀取暴利的無業(yè)者。另外,蕓萃公司認為,黃金價格有其特殊性,蕓萃公司在價格方面不存在欺詐和誘導,法律不應支持和縱容不誠信的交易行為。而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不是司法機關,其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是價格欺詐定性依據。
對此,廖先生答辯稱:自己購買涉案商品,并沒有將商品用于獲利經營,即可視為消費者,有權行使消費者權利。而黃金飾品作為商品的一種,其價格波動與其他商品并無異樣,不能以此確定其具有特殊性。
法院判決廖先生獲3倍售價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廖先生在本案中是否屬于消費者;薈萃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價格欺詐。
關于焦點一,法院認為,廖先生自蕓萃公司購買涉案商品,蕓萃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廖先生將涉案商品另行用于生產經營,故廖先生的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關于焦點二,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廖先生要求蕓萃公司應賠償購買涉案商品18400元的三倍即5520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
而關于蕓萃公司的辯解,法院認為,蕓萃公司參與“聚劃算”活動,表明其認可并接受天貓[微博]商城制定的該活動規(guī)則,應當履行該活動條款中對消費者的承諾,盡管黃金價格根據國際金價不斷浮動,每天的銷售價格在不斷變化,蕓萃公司向天貓商城報價早于“聚劃算”實際開始的時間,涉案商品定價存在一定差異,但蕓萃公司可以參考其銷售記錄或者以提早備貨的方式確定原價,而不是虛構原價;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為行政機關,其作出的處罰決定,可以作為認定蕓萃公司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的依據。
該案日前經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蕓萃公司支付廖先生賠償款55200元。